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外专局为加强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规范管理, 推进地方高校开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提高地方高校引智工作和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高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主要指,国家外专局根据国家总体战略需要以及地方高校引智工作实际发展需求设立,由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重点支持地方高校引进高层次外国人才以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 国家外专局适时设立和调整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发布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专家司(以下简称“文教司”)承担。
第四条 地方高校组织实施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应与高校所在地方发展需求相结合,注重外国专家项目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地方高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由国家外专局规划指导,各地方外专局归口管理和服务,地方高校具体实施。
第六条 国家外专局主要负责总体规划、项目发布、组织评审、协调指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等。
第七条 地方外专局主要负责组织申报、立项执行、经费统筹、督促检查、专家服务等。
第八条 各地方高校主要负责论证申报、组织实施、协调保障、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等。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文教司每年下半年确定下一年度地方高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申报计划并印发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各地方外专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地方高校进行项目申报,受理地方高校提出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预算申请,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并将相关项目申报书等材料按通知要求及时报文教司。
第十一条 地方高校作为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申报实施主体,须按要求结合本校引智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进行项目策划和论证,填写申报材料,及时报地方外专局。
第四章 评审与批复
第十二条 各地方高校应在组织申报项目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方外专局须对地方高校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申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文教司对地方外专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和项目执行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文教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项目水平、重点需求、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立项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文教司将立项批复结果通知各地方外专局,由各地方外专局将立项结果、相关经费资助额度和项目执行要求等通知各地方高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成果总结
第十七条 各地方高校应建立外国专家工作管理体系,确定负责部门和人员,做好本校项目统筹执行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高校应及时对获批项目完善实施方案,督促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核销经费,并按要求向所在地方外专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跨年度滚动执行的项目在总结报告中应同时上报上一年度成果、下一年度的项目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项目执行效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地方外专局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项目成果的搜集、宣传和推广,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将项目总结和成果报送国家外专局。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高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由国家外专局、地方外专局、地方高校共同筹措。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专局根据教科文卫专家经费总体规模,结合项目中外国专家层次、来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给予立项项目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地方外专局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批复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做好经费核销工作,核销额度按项目批复额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外专局应实时追踪、督促立项项目的执行,对于因为专家自身原因无法执行的,可在立项项目范围内提出经费调整方案,将该项目资助经费调整增加到其他正在执行的、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但经费不足的项目上。追加资助的项目资助总额不得超过相关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上限。
第二十五条 地方外专局须在当年9月底前将上述项目经费调整方案报国家外专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涉及项目的经费核销。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外专局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设立引智工作专项资金等方式对立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地方高校对获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应确保足够的配套资金,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核销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设立的引智工作专项资金和地方高校的配套资金除补充国家资助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不足外,可用于引进外国专家奖励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巡视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方外专局和地方高校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校组织实施外国专家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地方单位申请教科文卫领域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卫专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